问道:“经过了抽样调查,在民间知道的人,不足20%。” “也就是说,百分之八十的人不知道除了三类鹦鹉之外,其他鹦鹉属于濒危野生保护动物。” “在普法上,并未做到全民普及。” “这也导致了每年都有鹦鹉案发生,从六个月到数年的有期徒刑比比皆是。” “如果这样机械司法,是否有钓鱼执法的嫌疑?” “是否有让民畏严刑峻法,而不敢再犯的嫌疑?” “在我看来,这样的行为,并非是勤于执法,而是怠于执法!” “保护濒危野生动物,宣传上却不下功夫,反而逮着无意中犯罪之人不放,这就是你们的执法态度吗?!” 说着说着。 王大锤索性放飞了自我。 在法庭上,公然呵斥反问。 一连串的问句下来…… 原告席的两个公诉人眉头紧锁,一时间却不知道该如何反驳。 对方针对的,不仅仅是这条刑法,还有他们的执法态度。 其实。 这个案子发生之后,他们内部也做出了详细讨论。 有过两派观点。 一方认为,十八只鹦鹉,属于重大违法犯罪行为,必须惩治。 而另一方则认为,宋云并非为了牟利,且不存在对濒危野生保护动物的迫害、杀害、灭绝等行为,反而予以了救助,可以选择放弃起诉。 最终。 起诉的一派占据了上风。 他们原以为只是参与一场简单的庭审,谁知道对方居然请了一个这么厉害的律师! 在自由辩论环节,不断责问他们。 “还有,我想请问公诉人,我方当事人的行为,有何社会危害性?他未曾杀害一只濒危野生动物,只是出于他人恳求,才售卖了三只。” “关于检察机关、公安机关的诉讼法里,曾经详细明确了,无社会危害性的犯罪、情节显著轻微的犯罪,都可以不予起诉。” “在我看来,我方当事人的行为,完全属于无社会危害性,情节显著轻微。” 两个公诉人对视了一眼。 却无法正面回答这个问题。 只能岔开辩论主题,沉声道:“被告人的行为,在刑法上明确构成了犯罪。” “你方声称他不知道费氏牡丹鹦鹉属于濒危野生保护动物,并不符合逻辑。” “能在五年之内,将两只鹦鹉繁衍至十八只,他对鹦鹉应该有着全范围、深入的了解,无法以不知情论处。” “五年时间里,他有充足的时间中止犯罪行为,将鹦鹉上交给林业部门。” “但却……” “此外,他还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,自己承认了犯罪事实,表示愿意受罚……”m.FenGYE-zN.CoM